Article 13

In force

对因丧失劳动能力、受灾、鳏寡孤独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政府应当给予救济和扶助。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或者需要进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当地民政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安排;户籍在农村且符合"五保"条件的,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其申请办理"五保"供养。

对因丧失劳动能力、鳏寡孤独等原因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归侨,政府应当酌情给予生活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