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归侨出境定居后又回国到本省定居并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再次就业的,其出境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获准出境或者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凭本人生存证明文件,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等和各项补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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