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总体规划应当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自然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文物保护、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二)统筹局部建设与整体建设、近期发展与远期发展;
(三)有利于科学合理地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四)保持景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各类设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五)严格维护风景名胜区的生态平衡和环境质量;
(六)科学评价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名胜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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