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Article 9Repealed用于建设工程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抗震新结构体系,必须通过抗震性能鉴定,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推广使用。(注:该条设立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抗震新结构体系,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已于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4, 2015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