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该区域内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未达到重点监管区环境治理目标;

(二)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三)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不运行或者不能稳定达标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