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办法所称约见,是指代表对闭会期间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代表小组活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的程序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向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进行询问、提出问题,被约见人予以答复或者解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指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其直属人民法院负责人,省人民检察院及其直属检察分院负责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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