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人口计生、民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残疾人受教育权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相关社会保障范围或者为其缴纳相关保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给予残疾人相关优待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