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特殊设施、居住小区和居住建筑,应当规划建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项目,不予通过规划核准;未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