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特殊需要必须在野外用火的,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批准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划定防火隔离带,备好灭火器具;

(二)从事野外工作和副业生产的人员,其生活性用火应当选在安全地带,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三)牧民生活性用火的余灰,必须倒在专用的灰坑,严禁乱撒滥倒;

(四)未成年人出牧时,监护人必须进行防火教育并进行检查,严禁将火种带入火险区;

经批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用火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草原监理机构的防火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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