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规划。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