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血站应当向社会公布献血地址和电话,方便公民献血,并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血站根据采血需要,在街道、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采血点或者停放采血车时,应当事先与公安、建设等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进行协商,公安、建设等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并免收各种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