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赃物和非法所得,并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收购或故意压级压价收购天然橡胶产品的;

(二)未经批准设立天然橡胶原产品加工厂的;

(三)倒卖天然橡胶产品的;

(四)偷运天然橡胶产品出省的;

(五)为倒卖天然橡胶产品提供账户、资金、公章、发票或运输工具的;

(六)伪造或倒卖天然橡胶产品计划供应批件、加工许可证、营业执照、出省准运证等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