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备案;其中所在地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报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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