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特定林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

(一)生长在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范围内的特定林木,所在单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二)生长在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范围内的特定林木,其管理机构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三)生长在公路、河道两侧及库区用地范围内的特定林木,公路、水务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别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四)生长在县城公共绿地、道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特定林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五)生长在城镇住宅小区范围内的特定林木,住宅小区所在地居委会为日常养护责任人,有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六)生长在乡镇街道、绿地范围内的特定林木,乡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七)生长在承包土地上的特定林木,该承包人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八)生长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特定林木,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个人所有的特定林木,所有者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确定的特定林木养护责任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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