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特定林木的保护管理实行主管部门专业保护与单位、个人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特定林木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害特定林木的行为。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养护特定林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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