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义务兵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优待金发放单位增发优待奖励金,其标准不低于:
(一)被授予荣誉称号、立一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百分之一百;
(二)立二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百分之六十;
(三)立三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百分之三十;
(四)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为当年优待金的百分之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军烈属家庭挂光荣牌,及时送达官兵立功受奖的喜报并予以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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