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过程中,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饮食习俗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凡以“清真”或其他相同意义字样标明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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