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应当在第一季度举行,最迟不得超过4月份。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3,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