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视情节和危害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河道管理的范围内搭建影响行洪等建(构)筑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沉置船舶以及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及妨碍河道行洪排涝活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开采地下资源或进行考古发掘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临时建(构)筑物或临时破堤施工、开缺、凿洞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损毁堤防、护岸、涵闸、泵站等水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损毁通讯、照明、水文监测及测量等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和林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倾倒、堆放垃圾、废料等废弃物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堤防和护堤地上擅自堆放物料,经教育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爆破、采石、取土、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活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在涵闸闸口禁止停船的范围内抛锚停船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