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取得线路营运权的经营者,应当与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线路营运权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线路的名称、起止站点、经停站点、行驶路线、线路长度、首末班时间、行车班次、行车间隔及营运期限;
(二)服务质量标准;
(三)有偿使用费;
(四)票价;
(五)配置的车型和数量;
(六)站务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
(七)安全管理;
(八)履约担保;
(九)营运权的终止和变更;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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