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负责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当向主管机关交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以单位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必须同时递交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对口头申请或者非负责人亲自递交的书面申请,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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