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根据省的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并下达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对下级政府和派出机构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

(三)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四)对在献血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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