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应当得到保证。其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应当随当地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增加。

居民委员会有偿服务的收入,应当用于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居民委员会成员适当的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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