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政等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募捐活动监督管理信息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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