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本市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申请核准的船舶向市航务处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和相关的业务单据。

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随船携带。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