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自治机关鼓励自治县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合作办学,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享受国家扶持老、少、边、穷地区教育事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切实办好以寄宿制为主的民族中、小学校(班),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难以解决办学经费的,享受上级国家机关补助的照顾。

学校的基本建设和危房改造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民族教育补助。

自治县享受国家对农村贫困家庭免交杂费、课本费和上级政府及上级部门对寄宿贫困家庭学生给予生活补贴的照顾政策。

自治县报考大、中专院校的考生,享受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政策性照顾。

Local Regulations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8,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