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

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造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申报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