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菱镁、方解石资源勘查的单位,勘查施工前必须持登记机关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到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勘查项目结束后,要及时向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撤销报告。

地质勘查单位应在批准时限内,按照批准的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超越范围探矿,不得以探矿为由,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