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菱镁、方解石资源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07
- Articles
- 16 articles
(2007年1月6日岫岩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1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菱镁、方解石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
地质勘查单位应在批准时限内,按照批准的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超越范围探矿,不得以探矿为由,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禁止采富弃贫,采易弃难,滥采乱挖,破坏和浪费菱镁、方解石资源。
菱镁、方解石开采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自治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和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程,严防伤亡事故的发生。从事菱镁、方解石开采的企业应依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禁止无准销、准运手续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和运输菱镁、方解石矿石。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菱镁、方解石矿区出入口设立菱镁、方解石矿产品检查站,监督检查菱镁、方解石矿石运输环节,检查核实有关证件和税费票据。
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优惠政策,鼓励自治县外的单位和个人到自治县开办菱镁、方解石精深加工企业。
自治县对运往县外的菱镁、方解石矿石征收矿石总价款的30%的矿产资源保护费。
矿产资源保护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菱镁、方解石资源保护、产品开发、精深加工、环境保护等综合治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或矿产品折款50%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造成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管理混乱的菱镁、方解石矿开采、加工企业,一律实行行业整顿或直接关停。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菱镁、方解石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总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登记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缴纳矿产资源保护费,将菱镁、方解石矿石运往自治县外的,没收原矿石,并处矿石价值3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