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少数民族聚居镇及其所在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少数民族聚居镇人民政府中,应当配备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干部。
少数民族聚居镇较多的市,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配备少数民族干部。
本规定所称少数民族聚居镇,是指依照规定享受民族乡待遇的儋州市兰洋镇、南丰镇、雅星镇,万宁市长丰镇、礼纪镇、南桥镇、三更罗镇、北大镇,琼海市会山镇和屯昌县南坤镇。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