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物业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直接收取。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
收取物业费的时限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但一次收取物业费的时限不得超过一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费;未结清的,买卖双方应当对物业费的结算作出约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