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单位环境信息:

(一)列入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监管单位名单的;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督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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