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村镇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禁止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

禁止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

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擅自从事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村镇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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