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下列范围为村镇供水工程的保护范围:

(一)水厂生产区及单独设立的取水、净水、调节、电控等设施边墙外三十米范围内;

(二)规模化供水工程输(供)水主管两侧各两米范围内,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输(供)水主管两侧各一米范围内;

(三)保证村镇供水工程安全需要的其他范围。

供水单位应当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设立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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