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Repealed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伪造、变造、毁损房屋登记簿的;

(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

(三)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索贿受贿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