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地区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或者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