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6, 2015
- In force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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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选举产生的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或者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宣誓人应当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集体宣誓的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的组织者在宣誓人员中确定。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