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霓虹灯、标牌、招牌、横幅、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破损残缺、色彩剥蚀、不整洁的;

(二)擅自在城镇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

(四)不服从统一清运垃圾规定的;

(五)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装载液体、气体、货物、垃圾、粪便、施工材料的;

(六)擅自占用道路(含人行道)和公共场所从事摆摊、生产、加工、修配和餐饮等经营活动和进行商业广告促销或者宣传活动的;

(七)擅自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Local Regulations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