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一)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悬挂横幅、散发传单或者临时张贴张挂宣传品、标语的;
(二)在城镇街道乱设摊点或者店外经营、堆放货物及其他垃圾杂物的;各类季节性摊点、大型活动、物资交流会、运动会期间摊点不在指定的地段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经营的;
(三)擅自在城镇街道及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的;
(四)未及时清除道路冰雪的;
(五)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表面污损不整洁,影响市容的;
(六)不按时清淘贮粪池、化粪池,致使粪便外溢的;
(七)临街单位、住户和商铺炉口、烟囱、污水口、厕所出粪口、楼房垃圾道口等排污口朝向街面未按要求保持清洁的;
(八)不及时清运由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和枝叶等废弃物的;
(九)不按规定清扫保洁、收运垃圾、洒水降尘的;
(十)损毁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一)公共厕所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
(十二)乱扔动物尸体的;
(十三)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直接排入污水管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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