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规划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

(六)供水、供电、通信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相关企业做好消防供水、供电和通信保障工作;

(七)教育、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旅游、人民防空、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八)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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