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车辆营运证并取消其线路经营权。

(一)将线路经营权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二)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的;

(三)不执行线网营运规划调整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调派用车的。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