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经营者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终止营运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此期间内经营者不得停止营运。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经营者终止营运两个月前确定新的经营者。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