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开垦、填埋湿地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烧荒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放牧或者捡拾卵、蛋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毁坏湿地保护设施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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