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种植业、林业;
(二)养殖业、捕捞业;
(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
(四)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旅游、森林生态旅游;
(五)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
(六)农业科技推广服务;
(七)农业灌溉服务;
(八)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服务;
(九)依法开展的其他互助性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鼓励申请人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创新合作社形式,拓展生产经营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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