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种植业、林业;

(二)养殖业、捕捞业;

(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

(四)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旅游、森林生态旅游;

(五)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

(六)农业科技推广服务;

(七)农业灌溉服务;

(八)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服务;

(九)依法开展的其他互助性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鼓励申请人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创新合作社形式,拓展生产经营服务领域。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