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工资协商期间,协商双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不可抗力等法定情形拖延集体协商进程;

(二)提供虚假信息;

(三)威胁或者利诱对方协商代表;

(四)采取停工、怠工、擅自关闭企业、辞退职工、扰乱公众秩序等不当行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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