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暂停运营未按规定报告并向社会公告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擅自暂停运营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且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依法收回经营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