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做好除配套消防设施外的其他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的;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承诺或者未将运营服务目标实施方案按规定报送备案的;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运营服务规范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调整首末班列车行车时间、临时调整停靠站点或者列车因故延误,未及时公布的;
(五)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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