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服务规范以及相关规定提供下列安全、便捷、优质的运营服务:

(一)合理编制运营计划,保障客流运送畅通与安全;

(二)组织日常消防安全及其他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以及统一规范,设置轨道交通指引导向和安全警示标志;

(四)保持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畅通;

(五)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运营环境卫生整洁;

(六)提供问讯、查询、失物招领服务;

(七)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范行为的投诉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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