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事项和平地进行,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拦阻车辆、阻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三)不得诽谤、侮辱他人或者造谣生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四)不得侵占、损毁绿地、园林、公共设施;

(五)不得沿途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

(六)不得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煽动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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