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公布工资支付制度的;
(二)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资制度备案的;
(三)拒绝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四)未保存工资支付清单的;
(五)被列入监控和警示名单未定期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的;
(六)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